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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鼎点娱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19 01:02:23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健美协会,简称“中国健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健美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健身健美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健身健美爱好者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健身健美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身健美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健美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制定、修改健身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规范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健身健美活动,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全国性健身健美、健身先生、健身小姐、形体健身、体育健身模特的比赛、活动、训练、表演等活动。

  (六)负责举办全国健身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

  (九)参加亚洲及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地区)健身健美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健身健美各类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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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健身健美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器材、服装、用品鼎点娱乐、健身健美营养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业务指导。

  2. 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健身健美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4)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

  (二)凡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健身健美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4.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健美协会(或管理组织)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健身健美团体、组织以及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五)对中国健美事业或中国健美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健美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的权利;

  8.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6. 享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9.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健身健美运动水平,加强与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6. 关心和支持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健身健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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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鼎点娱乐。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指导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健美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荣誉或名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或名誉职务者,可参加健美有关问题的讨论鼎点娱乐,但无权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中国健美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协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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